德阳公租房保障家庭失信行为

导语 依据《公租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正文行为应当认定为公租房保障家庭失信行为。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六)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七)承租人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未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租赁期满拒不腾退的;

  (八)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拒不腾退的;

  (九)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拒不腾退的;

  (十)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拒不腾退的;

  (十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或领取租赁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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