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廉租住房实物分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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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租房管理

  (一)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档案应包括申请家庭名册、廉租住房分配情况、租金收缴情况及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文件、表、图、册等相关资料。家庭档案实行一户一档。

  (二)实物配租家庭应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三)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淮南市廉租住房管理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做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在做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退回。不按期退回的,按其签定的《淮南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四)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1.家庭收入超过本市低收入标准满一年的;

  2.因家庭人口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过本市确定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

  3、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6、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7.擅自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加层、改建、扩建或改变住房建筑结构、设备、设施的;

  8、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

  (五)腾退廉租住房有困难的,可以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收取市场租金。

  (六)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由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收取租金和进行维护;物业服务费由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单位)收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区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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